1.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成交后委托方仅提供成交价款非税收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
(略)/日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约完成。 4.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向委托方提供施工资质和拆除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技术方案(含工艺流程、安全防护措施)、机械设备配置清单(型号、数量、用途)、人员组织架构(分工、资质、安全培训)、进度计划表(分阶段节点、工期控制)、应急预案(风险源识别、处置流程)、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扬尘、噪声、废弃物处置)、验收标准与后续场地处理要求等。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对应房屋、楼栋征迁完成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才可进场施工。受让方具体进场施工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受让方不得在未收到委托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5.本项目拆除作业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6.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若因野蛮施工导致周边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受损,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并承担修复责任。
7.受让方不得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
8.受让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受让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9.受让方须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受让方须将地面拆除至正负零,资产处置后须地块平整并通过委托方验收。
10.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略)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物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物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的处理公司处理。
1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略)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13.若受让方存在放弃成交资格、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缴纳交易价款等行为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略)提出书面申请,将成交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优先支付此次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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