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业态:餐饮、办公等;竞得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经得委托人同意的经营项目,若竞得人私自变更经营业态或从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竞得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实行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竞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本次标的按现状接收(不含室内电梯、消防设施及燃气),竞得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申报政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如住建、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标的内外禁止破坏性装修。若因经营需要改造、改变房屋结构,竞得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和改造方案,(略)。上述装修、装饰、改造、报批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4、房屋及设施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竞得人自行完成,竞得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5、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均由竞得人承担;如因生活涉及油烟排放、异味、噪音等引发矛盾的,由竞得人自行协调;如被(略)
6、房屋租赁期间内,竞得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竞得人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竞得人来承担,与委托人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人身伤亡的)。如果竞得人利用此房从事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地立刻收回房屋,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竞得人及其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时,必须符合建筑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柱、梁及顶板上进行任何包括剔凿、打洞的工作。如有发生,竞得人有责任立即修复并承担费用和其他后果。竞得人不得在经营场地私自搭建、新建建筑物,一旦发现,由竞得人自行拆除,一周内不拆除,由委托人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8、承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房租,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9、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应保持标的现状完好且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退还给委托人;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装饰、装修(包括未形成附合的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委托人所有并且竞得人不得要求委托人给予竞得人任何补偿。若有委托人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竞得人应无条件根据委托人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竞得人应当恢复原状。竞得人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不予退还。返还后对于该标的物内竞得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委托人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竞得人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或局部)转租、转借、调换给第叁方使用,否则视同违约,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1、标的交付日、起租日、租金缴纳时间、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2、若本次招租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存在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租金、佣金或退租的理由;意向竞租人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市场等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
13、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叁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14、若竞租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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