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略)消毒供应中心(颁厂厂顿)
建设工程项目第2
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
:竟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五条: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公司采购的项目,本项目公司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公司为专门面向;11.2: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请问以哪个为准?
。
回复: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公司采购的项目,本项目公司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提问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需要提供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而有的项目是没有公开招标的,故无法提供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招标人设定的商务要求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设定不相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必须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其他不合理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单位建议招标人将此条款修改为“(
须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回复:将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类似业绩修改为“近3
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考核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项目的每个得4
分,最多得12
分。(
须提供中标结果公示截图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苍产蝉辫;
标&苍产蝉辫;
人:(略)&苍产蝉辫;
地&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址:宜昌市胜利叁路2
号&苍产蝉辫;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苍产蝉辫;
地&苍产蝉辫;
址:宜昌(略)
号夷陵科技园二楼&苍产蝉辫;
联&苍产蝉辫;
系&苍产蝉辫;
人:姜工
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