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仅以现状出租交付给承租方,不再进行任何整饰或办理相关证件。承租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已向承租方如实详尽说明租赁物的产权情况、用地、规划、报建和消防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等事实情况,承租方已对此充分了解。承租方已查看、调查、核实出租方持有的租赁物的权属、用地、报建等所有资料和实地察看该租赁物,并在充分了解本地区经济、房地产等政策与环境,清楚知晓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的情况下,自愿承租租赁物并自愿承担使用和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承租方接收租赁物后,承租方在使用物业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和损失均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租赁期限信息详见附件1。
(叁)承租方须(略)(略)。
(四)租金按月收取,承租方须于每月12日前支付当期租金(节假日不顺延)租金递增率详见附件1,从第二年开始,按此递增率计算递增至租赁期满。
(五)租赁标的物的出租面积详见附件1。若实测面积与出租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六)承租方须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期末月租金3倍计算)、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期末月租金的0.5倍计算)、首期租金及装修保证金。
(七)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用途详见附件1。承租方应守法经营,按所取得的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等进行合法诚信经营,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包装、存放或售卖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经营违规违法的KTV、沐足、酒吧等娱乐场所、废品回收站场、会产生异味及无法处理废料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工场以及摩托车、电动车、单车维修店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业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和欠缴员工社保费用,不得在租赁物内进行明火煮食,不能使用燃气热水器或同时进行经营、仓储及居住等“叁合一”行为。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进行整体转租及租赁权转让,否则视为违约;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进行分租(含与第叁人合作使用、交换使用或名为合作实为转让、转租与分租)。
(九)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有权依法使用租赁物,需进行证照办理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如承租方需改变租赁物用途,应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由承租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报批,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完善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关证照,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但出租方的同意不视为对于承租方使用租赁物进行的经营用途或业态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物用途无法改变或相关证照不能办理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承租方须于《物业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经营牌照,若承租方逾期未取得经营牌照,视为承租方违约,《物业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租赁标的物内的临时建筑由承租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所带来的风险。如在租赁期间临时建筑被政府相关部门、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按相关要求拆除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能以此为由提出弃租、减少、拒付租金及管理费,或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索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费用、经营搬迁补偿、违约金等相关补偿费用。
(十一)因履行《物业租赁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十二)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起始日期,以物业办理现场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移交时间详见附件1;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而原承租方拒绝交回租赁标的物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移交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有权相应延迟移交时间,但承租年限不变,承租方不得追究出租方的责任。
(十叁)如出租方未能按照约定的物业移交时间移交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或承租方均可选择解除本次租赁行为,承租方已缴纳的物业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水电费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出租方将按原途无息退回,但已缴纳(略)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及(略)追究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承租方无法定或约定原因拒绝接收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次租赁行为,已收取的物业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水电费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不予退回,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索赔物业交易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十四)出租方仅按物业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承诺负责办妥该物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一切消防合格手续,包括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租赁物的消防申报手续,且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及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水电费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十五)附加条件:
(略)(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直接从交易保证金中划转),成功竞投物业后,承租方必须做好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消防及环保等规范经营管理工作,并承诺自物遥裕┩安全的情况下对该物业完成升级改造。物业升级改造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施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直至物业恢复原状。升级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承租方在后续招商经营需根据整体业态布局及行业要求,确保消防设计布局规范性;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结合出租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叁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及整改建议,对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广播等智能化系统进行更新完善;改造完成后,承租方须聘请有资质的第叁方消防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定结果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该物业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配备不少于一名持证消防人员;
(略)。若实际未完成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并不给予装修免租期。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承租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申请延期投入装修,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以上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略); (4)承租户须按照消防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一楼商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完善;
(略)。 2.出租方交付物业同步移交物业内2台电梯,承租方自行办理电梯使用单位名称变更至其名下,承租方需承担电梯、高低压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维保责任,并按现行规范要求委托专业的第叁方机构实施维保服务;如承租方不按要求对以上设施设备进行规范维保的,出租方有权直接委托第叁方进行维护保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年向出租方缴交)。
3.以出租方移交承租方物业时的实际数量为准,承租方按照出租方与临租经营户签订的临时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即租期及租金等应缴费用的缴费标准不变)与临租经营户重新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临租经营户的租金、水电费及租赁保证金等费用;承租方须自行妥善处理以上临租经营户的接收工作(出租方予以合理协助);以上临租经营户与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自行与其商议续约租赁事宜,该续约租赁事宜与出租方无关。
4.物业出租方仅按物业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租赁物的消防设备、设施后方可开业,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及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水电费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5.承租方若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有权没收合同保证金并无偿收回物业。
(十六)承租方须遵守以下内容:
1.物业移交时间:上述物业均为双方签订合同且承租方全额支付合同约定所有费用后,在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出租方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业交付给承租方;
2.物业交吉标准:上述物业均按现状交付,不再进行任何整饰或办理相关证件。
3.上述物业实测面积、产权、水电、消防等基本情况如与物业现状有差异,以现状情况为准,意向方必须联系出租方勘察物业现场;
4.上述物业均要求:承租方必须做好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消防及环保等规范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范配置消防栓、喷淋、逃生绳、灭火器、防烟面具、烟感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在出租屋内进行明火煮食,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等“叁合一”行为;
(十七)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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