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略)对于更新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略)明传《对于开展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的通知》(皖高法明传〔2025〕28号)、《对于开展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皖高法明传〔2025〕33号)文件规定,结合淮北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我院决定开展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名册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本次管理人名册更新实行属地化管理,只针对
淮北
(略)
淮北
(略)
机构或个人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或被外地法院除名、加入黑名单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均不得参加本次管理人的申报。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当如实填写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管理人入册申请书、承诺书(附件1、2);
(二)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
(叁)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3、4)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截至公告发布之日);
(
五
)自2021年至公告发布之日表彰获奖情况证明复印件(机构获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牌复印件);
(
六
)自2021年至公告发布之日办理破产案件一览表(附件5)、从事上述破产案件人员情况表(附件6)、
近叁年(2022年起至公告发布之日)的业务业绩能力综述材料
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能证明本机构执业经验材料的复印件
。已在册管理人且担任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中破产公司管理人的,应在材料中说明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情况、原因及预计结案时间;
(
七
)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原件;
(
八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
九
)其他必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
需提供纸质版(一式七份)并同步提交电子版
,其中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应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并携带原件由本院
司法鉴定管理中心
现场审核。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叁、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申报机构应于2025年5月15日至
6
月
4
日工作时间向我院
司法鉴定管理中心
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审
本院评审委员会将严格按照省高院要求,充分运用管理人履职评价结果,全面审核机构提交的各项书面材料,制定评审办法,对自愿申报的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打分,并向行政主管
部门、行业协会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申请机构的违法、违规等信息后,确定入围名单报省高院备案。
(叁)公示
待省高院一级管理人评审工作结束,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名册将同时在安徽省
淮北
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四)公布
&苍产蝉辫;公示期满后,将由省高院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特别说明
(一)原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里的机构,如自愿继续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均需重新申报。
(二)对于新旧名册衔接的问题,在本次管理人名册更新完成之前,原(略)编制的一、二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使用,待新名册更新完成后,原名册不再使用。但此前已被人民法院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应继续履职,直到案件审结。
(略)
电&苍产蝉辫;话:(略)
手机号码:(略)
附件:
(略)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