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项目 信息披露 期即 为 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 提交报名登记材料并交纳交易 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 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 中道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二、对受让方的要求:
1 、 意向受让方 须提交相关材料并 在 保证金缴纳截止日 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至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账户 ( 以下简称 “哈交所” ) 。 本项目报名时间为 202 5 年 5 月 06 日 9 时至 202 5 年 6 月 03 日 16 时,各意向受让方须(略)。
2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现有的债权债务、资产和全部业务合同均由转让后的公司继承。
3 、 签订《 中道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公司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经 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4 、意向受让方应在确认为受让方后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中道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
5 、受让方应在《 中道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价款及 交易服务费 到 哈交所 指账户。
6 、 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办理 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方协助办理,办理 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其他费用均 由受让方承担 。
7 、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失去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 、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 16:00 ,各意向受让方须(略)。
9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为通过产权交易所竞价系统场内行权。
10 、 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 中道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为准 。
叁、交易方式:
1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 个 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转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2 、如征集到两 个 及以上(含两 个 )符合受让条件的, 经转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 采用增价的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四、受让方须同意: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哈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转款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五、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公司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六 、收费标准:
1 、 如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按成交额的 1 % 比例向 哈交所 交纳 交易服务费 , 交易服务费不足 5 00(略)的,按 5 00(略)收取 ;
2 、 如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成交 ,受让方按成交额的 5% 比例向 哈交所 交纳交易服务费 , 交易服务费不足 5 00(略)的,按 5 00(略)收取。
七 、交款方式:
本次交易价款采用转账(网银、电汇、手机银行等)方式交纳,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存入指定账号,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 ( 受让方 ) 名称一致。
八 、声明: 哈交所 对信息披露内容所作出的解释及转让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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