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略)出具的中和正信评报字摆2024闭第011号评估报告和(略)出具的黑正大阳光评报字摆2024]第070号、黑正大阳光评报字[2025闭第008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意向承租方须实地勘察标的,自行调查判断标的的具体详情,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4、意向承租方(略)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5、房产具体出租年限须查看出租明细表。出租年限均设置3-5年,则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叁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7、出租方应当在承租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半年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
8、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9、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略)
10、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出租方负责缴纳供热费、物业费。无暖气房屋和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及安装、维修、更换供热设施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略)
11、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详见出租明细。
12、相关事宜,以承租方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3、成交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标的成交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14、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6、出租年限为3-5年,具体年限以出租方通知为准。若出租年限为5年,则租金有递增,递增规则:第一年至第叁年的年租金为成交金额,第四年租金在第叁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8%,第五年年租金与第四年年租金一致。
17、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8、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略)站 首页政府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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