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略) ( 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 、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 叁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 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5、双方办理标的公司交接、股权变更及标的债权交接手续的前提: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若有)。
6、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条件下, 转让基准日之后标的公司相关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标的公司交接和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前,标的公司仍由转让方负责运营管理。
7、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每逾期壹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8、此次产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9、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失去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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