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个商铺整体招商,不拆分。
2) 不得使用2.4-2.5骋贬锄频段的奥滨贵滨网络,并使用断电重启后,不重置频段设置的路由设备。
3) 承租方租赁场地用作承租方经营指定商品指品牌,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杭州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及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
4) 经营业务餐饮服务不得产生油烟、异味。
5) 若意向承租方经营品类有可能造成车站消防设备误报警,或造成消防设备损坏的(如:现蒸包子等水蒸气排放量较大业态),开业前需进行经营模拟测试,由出租方专业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业经营。中选意向承租方在合同签约时需提供承诺书,承诺配合出租方进行经营模拟测试,测试不通过的无法开业经营。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需自行承担。
6) 承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7) 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经营期内不得以经营状况等因素要求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8) 若意向承租方中选后拒绝签订商务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商活动。
9) 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10) 因地铁点位经营的特殊性,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和他相关部门的装修施工方案报审要求,并充分考虑办理该流程所需时间。
11) 商铺现状交付,商铺需自行设计并通过出租方审核。若承租方提出对该商铺基础物业条件改造需求,需向出租方提交改造方案,并通过出租方对该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改造,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 经营场地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确保电、水等能正常使用并按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进行代收代付,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因任何原因造成原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根据水表读数结清相关费用。
13) 具有报名品类或服务的经营范围且设备具备国内相关安全质量检测合格认证或证明。
14) 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5) 以上承租方须知,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以上承租方须知的所有内容。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或施工过程中违反上述须知中的任何条款,承租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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