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项目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检测报告、证书等原件供采购人查验,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视为恶意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向有关监督机构进行举报。
2.采购人有权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中标人应提供相应原件以供查验,若发现虚假提供资料,报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货物(略)人或其指定验收单位清点品名、规格、数量;检查外观,作出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4.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5.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5.1设备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以及商品品牌、制造商等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5.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5.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6.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产物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物(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产物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