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项目采购活动执行下列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物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对于印发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对于印发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财政部 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对于调整优化节能产物、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对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9)《陕西省财政厅对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公司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 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11)《对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公司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2)《对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13)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通知(陕财办采〔2023〕5号);
(14)其他需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七)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公司。
(八)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九)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物。
(十)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
(十一)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