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意向承租方应(略)登记手续。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 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 ,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 .意向承租 方 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设施设备、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出租标的成交后,出租标的的任何瑕疵(包含已知或未知)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或出租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租金不予退还。
3 .意向承租 方 在被确定为承租 方 后,应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租金的一部分,其余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同时积极接受房屋使用所涉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若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叁方或与第叁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害,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承租方自行装修的费用及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7..租赁期满后,若原承租方不再取得承租权不再续租,原承租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装修的前提下,对自行购置的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自行搬运,否则,归出租人所有。
8.租赁期间的税费、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其它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9.承租方须在收到出租方办理租赁手续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办理完成相关租赁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做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0.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11.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勘测误差)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2.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出租人提供的合同为准。
13.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
14.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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