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对于广西财经学院武鸣校区2025年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骋齿窜颁2025-骋1-001316-闯顿窜叠)质疑答复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5-06-16 15:29:20
各供应商:
我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10时10分收(略)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相关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答复:
本项目的第20项货物“大容量网络存储”(略)络存储设备,采购人同意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所以,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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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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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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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提供有关本项目完整的监控点位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亦未在技术规格书中清晰描述每一个监控探头的安装位置(如精确到具体建筑物、楼层、房间号、墙面/立柱、安装高度、角度要求、覆盖范围的具体尺寸和边界描述、场景光照条件、特殊功能要求等)。………………
答复:
在视频监控类的设备招标采购中,图纸不是必须提供的资料,为了便于潜在投标人更加详细了解本项目的详细情况,从而作出准确的报价,采购人将组织现场踏勘,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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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随后发布的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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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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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部分描述存在歧义、模糊表述。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产物,对标注“▲”号的要求或参数均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的得 15 分,却未明确定义说明什么是相应证明材料。模糊的“相应证明材料”导致材料类型不明确,………………
答复:
在招标文件中对标注“▲”号的要求或参数均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这里面描述的相应证明材料是一个很广义的概念,如检测报告、产物彩页、公开的广告文案、公开发行的资料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并没有限制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形式,扩大了潜在投标人满足本项目的能力,只要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材料,便可以给予相应的分值。
至于贵公司提出的“证明材料”应该是:(1)由具备颁惭础/颁狈础厂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制造商出具的正式技术声明文件(需包含参数确认、制造商公章及法律责任承诺条款)。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性,提供材料的范围相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证明材料”小了很多,特别是需要提供制造商的“证明材料”更是违反了政府采购中相关规定(详见下面的法律依据),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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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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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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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业绩分要求提供近叁年安防监控业绩,投标人需提供6项安防监控业绩证明材料,且原件备查,方有机会拿满12分。如此高频业绩证明要求,明显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亦严重违反财政部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答复:
业绩作为加分是为了考核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并且文件并未对业绩要求有限制性的情形(详见下面的法律依据1),不存在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且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没有限制加分的业绩的数量。但是贵公司错误的理解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的规定(详见下面的法律依据2),这个规定只是针对“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所以,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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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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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物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
(略)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