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向承租方须(略)手续。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承租方(略)络等费用。
若上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扣除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六、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 1)此次招租范围不包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物资,需现场踏勘确认并签订《现场踏勘确认表》;(2)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现状;(3)标的结构、设施设备情况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可与招租方联系衔接实地踏勘相关事宜,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剩余租金(3个月租金,不考虑免租期首年1个季度租金-免租期租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略)
九、除第八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照重庆联交所国有资产交易(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
。
十、房屋装修等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等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等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等进行损毁。
十一、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招租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招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次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租赁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叁、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四、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改变经营用途,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合租、分租或联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叁方共用承租标的。
十五、备查资料: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现场踏勘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