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物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物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的处理公司处理。
4.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受让后不得对转让标的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提出异议。
(略)(不计息),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并接到转让方通知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自书面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安全保证金”中扣除。标的的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安全保证金(不计息)。
6.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工作,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全过程中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7.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拆除、装卸、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10.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须提前一天与转让方联系,现场勘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