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二)质疑答复
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叁)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磋商活动后,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1.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1.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2、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2.1质疑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国家或重庆市相关规定的;
2.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2.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四)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略)提起投诉。
2.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略)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5.投诉受理部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