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判公告
(略)
日本
营销
中心
(以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
现对
名古屋机场休息室服务
进
行
谈
判采
购
。
1、
项
目
简
介
1.1
项
目名称:
名古屋机场休息室服务
。
1.2
项
目
编
号
/包号:颁窜
(略)
。
1.3
项
目类别:
服
务
类
。
1.4
资
金来源:企
业
自筹
资
金;
1.5
项
目
内容、数量、限价或
预
算:
序号
| 采 购 内容
| 采 购 数量
( 单 位:年)
| 单 价限价
( 单 位: 人民 币 )
| 总 价限价
( 单 位: 人民 币 )
| 备 注
|
1
| 名古屋机场休息室服务
| 2 年
| (略).64(略)
| (略).64(略)
| |
合 计
| (略).64(略)
| |
注
:
1、以上均
为
含税价。因国家税
务
政策
变
化
导
致增
值
税率
发
生
变
化
时
,按新的增
值
税率
执
行,
协议
价
=
协议签订时
的不含税价
*(1+新税率),
协议签订时
的不含税价=
(
协议约
定的含税价、价外
费
用
)/(1+
协议签订时
适用的税率
)。
2、2、本
项
目采用框架(无固定
总
金
额
)采
购
模式。
谈
判人必
须对
全部内容
进
行
报
价,
如有缺漏或超
过
最高限价(
单
价)的
报
价,将
导
致
报
价无效。
本次采
购
数量和
对应
的
总
价
仅为
初步的
预
估上限,不
视为
采
购
人
对
成交供
应
商作出任何必然采
购
或采
购
金
额
的承
诺
,
合同期内的采
购
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
采
购
人
有权按
实际
需要
调
整,
最
终
采
购
数量以采
购
人
实际
采
购
需求、
订单为
准,
并按
实际
交易数量
进
行
结
算。除符合法律、法
规
、政府政策等
规
定的以外,采
购单
价不再
进
行
调
整。
1.6
&苍产蝉辫;服
务
地点及
服
务
期限:
序号
| 服 务 内容
| 服 务 地点
| 服 务时间
|
1
| 名古屋机场休息室 服 务
| 名古屋机场休息室
| 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 1月内服务
|
| | |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具体起始
时间
以双方
签
署合同内容
为
准。
供
应
商
资
格要求
参加本
项
目
报
价的供
应
商必
须
符合下列要求:
2.1
被列入南航集
团
“限制交易供
应
商名
单
”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不得参与本次
谈
判。
2.2
被列入南航集
团
“禁止交易企
业
名
单
”的企
业
,不得参与本次
谈
判。
2.3
递
交文件的供
应
商之
间
在本
项
目
过
程中登
陆
平台,下
载
、
递
交、解密相
应
文件等任何一个
环节
存在
滨笔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
务费
、提交各类保
证
金等付款行
为
的
银
行
账户
一致的,不得通
过
符合性
审查
,且采
购
人有权
对
供
应
商涉嫌
违规
的
这
些行
为
按第二章第二
节
《供
应
商
须
知》中第
3.3.5的
规
定,以及依据本
谈
判文件的其他
规
定和法律法
规进
一步
审查
、追究
责
任。
3、
谈
判
文件的
获
取
3.1
获
取
谈
判文件
时间
:
2025年6月
10
日至
2025年6月
11
日。
3.2
谈
判文件
获
取途径:
发
送
邮
件至
邮
箱
y.shimizu@csair.
com
获
取。
4、响
应
文件的
递
交
4.1
响
应
文件
递
交的截止
时间
(第一次
报
价截止
时间
)
为
2025年6月
12
日
23
时
59分,供
应
商
应
在截止
时间
前通
过邮
件
递
交响
应
文件。
4.2
逾期
递
交的响
应
文件,采
购
人将予以拒收。
5、
联
系方式
5.1
采
购
人:
(略)营销
委日本
营销
中心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地址:
日本东
京都港区
1-1-1,日比谷BUILDING 10F
联
系人及
联
系
(略)
:清水
裕,
+81-3-5157-8011
(非委托
项
目
删
除
5.2条内容)
澄清、异
议
、投
诉
反
馈
路径
6.1
如供应
商
对
采
购
文件有疑
问
,需采
购
人
进
行解
释说
明的,
应
按照采
购
文件第二章
2.2.1项规
定,
进
入中国南方航空采
购
招
标
网采
购项
目提
问
区域提出疑
问
。
6.2
如供应
商
对
采
购
文件有异
议
的,可在异
议
有效期内将有效的异
议
材料
书
面
递
交至采
购
人。
异议
材料唯一受理地址:
日本东
京都港区
1-1-1,日比谷BUILDING 10F
采购
人
(略)营销
委日本
营销
中心
联
系
(略)
:
+81-3-(略)
6.3
如供应
商
对
异
议
回复
结
果不
满
意,或
认为
本次采
购
活
动违
反法律、法
规
或
规
章制度的,可在收到异
议
回复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进
行
实
名投
诉
。
投诉
材料唯一受理部门:
(略)营销
委日本
营销
中心
东
京
营业
部
联
系地址:
日本东
京都港区
1-1-1,日比谷BUILDING 10F
联
系
人:常超
联
系
(略)
:
+81-3-5157-8011
【除采
购
管理部
实
施的
总
部采
购项
目外,其他采
购项
目投
诉
由各
单
位采
购领导
小
组办
公室
负责
受理、
处
理;委托
贸
易公司代理
实
施的采
购项
目,可由各委托
单
位采
购领导
小
组办
公室
负责
受理,或委托
贸
易公司受理。
请
根据
项
目
实际
情况填写上述投
诉
受理部门及
联
系方式。
对
外
发
出本文件前,
请
注意
删
除此
处蓝
字
说
明。】
6.4
供
应
商
应
按照
规
定的渠道路径
维护
自身合法利益,且提出内容和提供的相关
证
明材料
应
真
实
、客
观
、来源合法。
调查过
程中,若
发现
供
应
商有意捏造事
实
、
伪
造
证
明材料、以非法途径取得
证
明材料,或故意
诋毁
,造成不良影响的,一
经查实
,将按照采
购
人相关
规
定
严肃处
理;构成
违
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
任。
阶 段
| 异 议 有效期 时 限要求
|
资 格 预审阶 段
| 截至 “ 资 格 预审 申 请 文件截止 递 交日期前 ”提出异 议
|
采 购 文件 发 布 阶 段
| 截至 “ 递 交响 应 文件截止 时间 前 24小 时 ”提出异 议
|
评审结 果公示 阶 段
| 截至 “ 评审 公示期内 ”提出异 议
|
澄清、异 议 、投 诉 具体要求 详见谈 判文件第六章 “响 应 文件格式 ”中《澄清 /异 议 /投 诉 承 诺 及程序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