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项目提供基坑支护监测、高支模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含验收)、主体沉降观测、地基基础检测、支护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人防结构实体及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发电机组负载检测、智能建筑检测(含光纤入户)、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检测、钢结构检测、园区道路及管道检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检测、幕墙与门窗工程检测、结构安全鉴定等本项目施工及验收阶段相关的第叁方检测及监测项目并提供合格的检测/监测报告,以及相关申报检测技术成果审批服务。具体以发包人最终实施的方案为准。
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检测/监测项目及工程量以清单报价表、设计图纸、甲方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为准。检测/监测工作须满足需满足本项目施工过程需要、竣工验收要求及相关主管监督部门的要求。
(2)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规范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甲方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检测/监测方案,并确保检测/监测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通过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批,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申报检测/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监测工作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3)在进行检测/监测服务过程中,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甲方等相关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协调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本工程已包含监督抽检的工作内容,监督抽检数量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5)检测/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计划、方案等)须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传至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其他政府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如有),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启用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通知》等要求,需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含电子数据上传)确保不因传输报送工作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6)用于完成本工程检测/监测的仪器、设备和材料由乙方自行配备、运输、存管。仪器、设备和材料应有产物出厂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等合格证明,同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检定要求,该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乙方提交的检测/监测报告(略)相应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8)监测/观测后,监测/观测数据报警或由于其他客观情况需要,甲方要求乙方进行复检时,乙方应负责进行监测/观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基坑监测清单中观测费为传统监测费用,自动化监测费用已在观测点埋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9)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等服务,人员办公住宿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10)乙方应具备自行完成约定项目的检测监测工作的能力,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得转包和分包;如乙方检测、监测资质不能涵盖的项目,或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由不同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监测)的,由乙方报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应单位实施,并按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确认,确保不影响项目验收。乙方须对该第叁方出具的结果负责,此部分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已包含于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11)本项目实施期间,如因本项目验收需要,经甲方确认需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其他检测、监测项目,且乙方也具备相应资质,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检测、监测,并出具符合验收要求的检测、监测报告。若乙方资质不能涵盖的项目,由乙方报甲方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相应单位实施,乙方应对该第叁方出具的结果负责,并按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确认,确保不影响项目验收。甲方亦可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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