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略)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须待出租方进行会议决策后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略)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略)
3、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收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交款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租金、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及承租押金之日起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手续。
4、承租押金由最终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出租方将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和租金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若押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补足。如承租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若承租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出租方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优先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若押金不足弥补损失,出租方仍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5、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6、 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 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8、 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 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结构或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 转租的要求: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10、 税费的负担: 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有原租户的由原租户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叁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