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二、标的公司核心业务有棉花良种繁育、棉花规模化种植、棉花收购加工、棉花纺纱织布等。
(略) 四、依据评估报告,标的公司纺织加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到2030年底相关政策到期,本次评估假设到期后不再延续;
(略),本次评估假设该政策到期后可继续延续。 六、依据评估报告,流转土地期限:依据本次律师尽调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时,可以延长承包期,承包期限为30年。同时该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与他人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期限超过了剩余的承包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此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综上所述律师法律意见判断超出本轮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合同原则 上无效,本次评估参照该意见,对合同期限至 2028 年之后的流转土地 使用权不考虑增值收益。
七、截至评估基准日,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抵质情况,详见《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摆2025闭第1729号)。
八、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标的公司存在租赁其他公司土地和设备情况,共2项,其中加工场地、设备租赁(新疆贝正国合棉业有限公司),加工场地、设备租赁(新疆新贝棉业有限公司),均为生产经营使用,到期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略)房,账面价值为购置价及装修费入账;棉花加工5厂为2009年自建房屋建(构)筑物,账面价值为原始建造价入账;棉花加工1厂、2厂、3厂、4厂为收购资产,账面原值为评估净值入账。 十、依据评估报告,根据租赁合同标的公司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本次评估假设租赁合同到期后可继续延续。
十一、依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属公司于2024年8月购入土地,土地面积64194.66平方米,坐落地(略)
十二、依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1)根据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享受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物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棉花初加工所得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本公司下属棉花加工公司2024年度棉花初加工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公司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农业种植公司从事农业种植的业务免征公司所得税。(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延续西部大开发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本公司下属纺织及种业公司2024年度享受15%公司所得税。
(略)。截至评估报告日,上述分红事项已完成,本次挂牌底价未因该分红事项而调整。 十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标的公司对2024年籽棉的价格补贴在审计报告中进行了预估,并根据《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对质量补贴进行了预估(意向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阶段自行重点了解上述预估具体标准),截至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放。若利华集团实际收到的2024年度籽棉价格补贴和质量补贴高于预估标准,则受让方需按照股权比例向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标准为:(利华集团实际收到2024年籽棉价格补贴及质量补贴高于审计报告预估值的部分)&迟颈尘别蝉;持股比例48.5701%;若利华集团实际收到的2024年度籽棉价格补贴和质量补贴低于预估标准,则不对挂牌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十五、根据职工安置方案,股份转让完成时,在存续公司工作的职工与标的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公司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无需另行安置。
十六、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公司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受让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七、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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