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 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
、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
若
信息披露期满产生
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
承租方
(含优先权人),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
承租方
。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
信息披露期
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
信息披露期
内未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
承租权
。
4
、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5
、
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6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
首
期
租金( 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
2
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 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首期
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8
、
招租方自合同生效且收到首期租金( 3个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2个月租金)后30个工作日内
以届时现状
移交租赁标的(移交范围不含原承租方所设装饰装修及购置的设施设备等)。
9
、除第
7
条所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
担,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联交所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
。
10
、
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1、
备查资料:
产权证、咨询报告、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