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交纳 12102(略)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 2 )在 动态报价 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 3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 4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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