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且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存(略)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总成交价款的
70
%,含交易保证金)
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
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剩余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60日内付清,并
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
且须
按
(略)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
付清
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
、标的
存在二次过户,
由证载权利人过户至转让方名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转让方全部承担,由转让方过户到受让方名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以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标准详见
。
八
、受让方须同意在标的未过户前,委托重庆联交所将
40%
交易价款提前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九
、转让方负责在房产权属变更完成之日起 1
5
日内移交标的给受让方,租赁收益从权属变更完成次月首日起随之转移。移交前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均由原承租方承担。
十、
房产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由证载权利人过户至转让方名下相关手续由转让方
负责在
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
60
日
内办理完成;房产由转让方过户到受让方名下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协助。
十
一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
二
、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
租赁合同、
项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