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交纳竞价保证金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查、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标的整体转让。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物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物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的处理公司处理。
5、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并承担标的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6、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如需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要求将转让标的范围内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的运输及清场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需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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