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交纳竞价保证金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且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标的资产时,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受让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标的整体转让。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物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物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资格的处理公司处理。
4、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在转让方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标的开展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受让方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中须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不得损坏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因此而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需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为规范本次标的处置流程,受让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
(1)去标识。标的为公安专属,经过处置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
(2)去功能。应对标的主体进行破坏性、永久性毁形处理,使其完全丧失原有功能,防止翻新处理、流向社会;
(3)防污染。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
(4)分类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标的主体材料进行分类处置,优先选择资源化技术处置,对于不具备资源化处置的应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置;
(5)可追溯。受让方需按转让方要求对标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录像,保证报废装备零流失、可追溯;
(6)统一运输。受让方根据转让方安排,(略)。
5、标的处置技术参考要求:
(1)塑料和金属类。可采用切割、冲压等方式毁形后再进行资源化处理,或直接采取熔融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理,但不限于以上技术。如采用切割技术处置,应从标的重要组件的长、宽中心线分别进行切割,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切割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采用冲压技术处置,应对标的重要组件彻底毁形,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冲压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采用熔融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置,可直接进行报废处置,不用单独进行毁形处理;
(2)高分子材料类。大批量芳纶材料(黄色片材)的标的应优先采用高温热解或化学溶解等资源化技术处置,提取出高分子纤维材料,应用于民用产物;小批量或不具备资源化处置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其他高分子材料类标的可直接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
(3)化学品类。对颁厂催泪剂的标的(老款单警催泪喷射器)可采用萃取结晶等资源化技术处置,不具备资源化技术处置条件的可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采用萃取结晶技术处置的,液体提取后应对催泪喷射器罐体进行毁形,毁形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不应具有刺激性气味。对翱颁催泪剂的标的(新型单警催泪喷射器及其他类型的催泪喷射器)应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催泪喷射器罐体及附件也应进行毁形和去标识处理;
(4)棉纺织品类。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处置,对不具备资源化技术处置条件的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
(5)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高分子材料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骋叠18485-2014)要求。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化学品类、棉纺织品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受让方须配合转让方做好以下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签订保密协议;
(2)污染物排放达标承诺书;
(3)提供标的交接单、处置销毁进度单以及处置销毁证明材料;
(4)现场监督检查;
(5)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7、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转让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及处置过程中操作人员防护等方案(方案中须包含防渗漏、防污染、人员防护)。
8、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处理、运输、清场等工作,并承担标的拆除、运输和清场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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