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 了解 转让标的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自行(略)站 要素市场交易平台 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登记, 提交 资格文件等报名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项目成交后 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确认标的情况,并对标的可能存(略)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3.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略)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愿接受本转让公告全部内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尽调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应在接到甘交所集团《成交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甘交所集团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叁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原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6)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税、费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
(7)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8)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9)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叁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0)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1)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2)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13)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4)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抵质押物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
(15)转让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质押物时可能存在主体不明情形、可能尚未取得抵质押物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的抵质押物、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叁方合法或非法占有或占用),致使转让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支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
(16)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17)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让方办理标的权属的交接。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及损失。
7.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税、费、责任、风险及损失。
8 .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 仅 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9 .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0 .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不良债权转让协议 (待签)》等相关文件。
11.以上信息的披露仅供各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甘交所集团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项目信息最终以投资者尽职调查后为准,转让方、甘交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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