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六、
据评估报告载:(
1
)标的设备仅在
2012年6月进行一次开机试运行,后续未进行生产运行,停用至今;(2)6#
配电室开闭所发电机房设备的显示屏已遗失
,设备整体维护保养情况一般。
七、
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部分无法拆除、搬运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在报名时签署《现场踏勘承诺书》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的担保。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合同约定为准,含安全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
、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自标的物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物看护责任与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
、受让方应在自移交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标的拆除、装卸、运输等工作(若涉及须具备特殊资质专业机构作业的,由受让方自行聘请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拆除、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叁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标的拆除、装卸过程中造成房屋建筑及场地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恢复或赔偿。
若标的涉及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
一
、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
。
十
二
、本次转让价格系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
叁
、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
四
、
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