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干扰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需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2、出租标的的建筑面积是由出租方提供的数据,具体由承租方予以核实。
3、出租方书面说明该标的有房产证、有土地证,并未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需自行向出租方核查标的物相关权属证明及来源。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等与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无关。
4、承租方须按成交月租金的3倍缴纳租赁保证金。若进入竞价流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补足应缴租赁保证金。若承租方逾期未进行补足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此笔交易,并没收承租方已交的保证金。
5、如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或原占用方在挂牌期满未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承租手续的,则视为放弃承租优先权。
6、如承租方是自然人的,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日期起2个月内办理与经营范围一致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否则,终止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7、意向承租方须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安全生产、环保等管理黑名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意向承租方是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安全生产、环保等管理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需经出租方核实。
8、出租标的不得用于经营、销售、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包括棉纱等)、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物(包括但不限于甲类、乙类物品等易燃易爆危化品)、危废物料、走私品、违禁品、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包括电池等),以及不得经营废品回收、棋牌室、按摩、沐足等行业。
9、承租方不得将物业转租及分租。
10、出租标的水、电费根据供水供电公司实收数按月分摊,内部线路安装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11、出租标的门面涉及城市面貌的维护与整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2、严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叁合一、多合一”或明火煮食等违反《消防法》等行为,一经发现则租赁合同视作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出租标的需2025年7月31日后才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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