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目标:
按照我中心质量品质要求提供熟食品、经加工冷冻食品及丸类,禽类鸡鸭鹅及衍生杂碎肉制产物、猪牛羊动物衍生杂碎肉制产物。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供应商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须保证所提供的产物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
(叁)采购产物具体要求:
杂项肉 类品类及年度预估量详见附件 。
(四)交付或实施(略) 北京市内,具体地点详见后期采购文件。
(五)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供应商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牲畜应是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牲畜;
2.供应商应 提供质量良好的生鲜肉品,保证无氨味、碱味或腐臭等异味,无污泥、血污,无碎肉、碎骨;
3.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 肉制品表面微干或微湿润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4.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 冻肉制品无杂质、无异味。外包装无破损并有标识清晰的生产日期;
5.供应商 运输产物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物质量的物品混装。对需低温储藏的产物,在配送过程中,应采取降温措施保证产物质量, 对需低温储藏的产物,在配送过程中,应采取降温措施保证产物质量;
6.供应商应随肉制产物提供国家认证的肉制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生产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或者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证)复印件。
7.供应商所送货品的保质期限自交付后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月或年),所配送货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叁分之二;
8 .付款条件
(1)我方与供应商按实际购买数量分单位每月结算一次。
(2)我方收到全部产物并检验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单),双方对账无误后,由供应商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后(熟食品、经加工冷冻食品及丸类卖方提供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禽类鸡鸭鹅及衍生杂碎产物、猪牛羊动物衍生杂碎产物卖方提供增值税零税率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开具发票),我方次月将货款电(略)
9 .肉制产物价格计算方式
(1) 包装类肉制产物(固定价格产物)在合同期内采用固定价格机制,在合同期价格固定。供应商不得以市场变化等原因要求上涨产物价格。
(2) 生鲜称重类(浮动价格产物)食品原料价格浮动较大,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固定(浮动价格每月变动一次,由供应商于每月1日前五日提供给我方),我方将定期进行市场价格考察,最终结算价格应以双方认可的价格为准。我方进行市场考察内容的不限于价格、市场产物种类等,频次不低于每叁个月一次,其中常规考察频次为每叁个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酌情调整市场考察频次。
(3) 供应商向我方供应的上述产物价格应不高于出厂价或者进货价*供应商的最大增幅比例(齿%),供应商报价中应包含人工,税费等全部费用。
(4) 如果发现当日采购品种价格高于供应商每月提供的出厂价或者进货价*供应商的最大增幅比例(齿%),或者是高于北京市各大商超同品牌同品类同质量的正价产物单价,则相邻两次考察期期间该品种的所有价格结算时,供应商可以在我方认可的价格与商超正价产物单价中选择一种价格进行结算;
(5) 出厂价:指自主养殖、加工后,根据生产成本(含人工,税务,水电,设备折旧,管理费用等)加上工厂利润 后形成的价格(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公章的价格单),每月更新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说明;
(6) 进货价:指供应商从上游供应商购进货物的价格(供应商应提供上游供应商加盖公章的供货价格单或者是收到货物的入库价格单),每月更新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需提供相应说明。
10 .供应商响应时间:7*24小时实时响应,服务响应时间为接到买方通知((略)
11 . 退换货周期: 按买方要求无理由退换货,退换货响应时间为接到买方通知((略)
12.如供应商提供的产物经检验机构认定不合格产物,供应商须在叁天内给予解决;如超出叁天仍未解决,我方使用单位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调换全部产物或者退货,如我方要求退货的,供应商应按约定的产物采购价款无条件先予全额退款并接受退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抵扣。
13 .本期合同建议期限为3年,合同终止后,我方未选聘新的供应商接管时,则由 供应商 提供为期不超过六个月服务,我方按照原合同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按本合同的费用标准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项目合同执行。
14 .违约责任
(1)如供应商逾期交货,每逾期1天,应按逾期交付货物总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不足1天按1天计算。违约金由我方从价款中予以扣除。如果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1周后仍没交货,或当供应商的延迟行为影响到我方正常服务,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仍必须向我方支付前述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违约金的交付不免除供应商的交货责任,供应商仍应在4日内补齐相关产物。
如我方因供应商的迟延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供应商应当按照我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略)人民(以价高者为准)罚金;因货物质量问题或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原因多次出现退换货的,我方有权约谈供应商负责人,并要求其出具整改报告,整改完毕后再次出现以上原因导致的退换货的,我方有权终止与供应商合作。 (3)供应商已交付的产物,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产物时,供应商应按如下公式所示标准,向我方偿付相应的产物不合格违约金:
产物不合格违约金金额=实交产物总金额&迟颈尘别蝉;抽检不合格率&迟颈尘别蝉;50%。
我方接受产物不合格违约金,并不代表我方接受不合格产物。如我方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物质量问题遭受任何损失,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运输、装卸造成交付产物的损坏或灭失,其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同时,供应商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我方偿付延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交付不免除供应商的交货责任,供应商仍应补齐相关产物。如我方因供应商的上述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供应商应当按照我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产物质量问题,给我方或任何第叁人造成的损害,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我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作时,应向另一方偿付尚未执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尚未执行部分金额按已履行月平均下单金额乘以合同剩余有效月份计算。
(7)供应商若在交付前明知或应知货物存在严重缺陷而未告知我方或存在欺骗我方的其他情况,我方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可以从产物所属批次或下一批次产物货款中扣除。
(六)验收:
1.验收时间、地点及处置办法:每批产物送达我方指定收货地点时,双方共同验收。供应商应安排工作人员与我方共同进行验收。我方若发现不合格产物,有权现场拒收并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并保留索赔权利。若供应商代表不能到验收现场,则以我方验收结果为准。如验收存在差异或者产物不合格,我方应及时将差异反馈供应商,由此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退换货的延迟责任)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2.验收标准:参照同类产物的国家及行业等相关标准,无相关标准的产物,按我方标准验收。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3.验收方法:
(1)数量检验:我方清点交货数量,并检查外包装是否有明显的、可能导致产物丢失及损坏的严重破损。如果有,则应对该批产物进行开包装检验。针对每批交货产物,按不少于总数3%的比例进行开包装检验;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外观质量抽检:在开包装检验的基础上,每批抽检产物不少于两种。对抽检产物质量及重量的公差进行检测。当外观与封存样品不符,或质量/重量等任意一项超出允许的公差范围时,视为不合格产物。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4.验收单据:在验收现场,有我方签字的发货清单双方各执一份。若供应商代表不能到验收现场,则以我方验收结果为准。
(七) 其他:
后期国家税率有调整,结算金额以现行不含税价格为基准,税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结算金额按照调整后含税价格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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