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现状(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则按照原承租方搬迁后现状)和权属状况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
(二)承租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叁)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为5个月,无免租期,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起租日期自2025年7月1日起计;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租赁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视原租户搬迁的情况而定,延后时间不超过2025年8月1日,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物交接之日起计。
(四)租金按月缴纳,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赁标的物首期租金,以后按《租赁合同》条款须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足额缴纳当月的租金,如当月5日为法定节假日(不含周末休息日),则租金交纳截止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五)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金额相当于首年月租金2倍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无息退还。
(六)租赁标的物计租面积为918平方米。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以计租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影响租金价格。
(七)租赁标的物租赁用途为办公。承租方的经营业务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
(八)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行与广州融一公司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九)如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向规划、消防、城管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等手续。
(十)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在租赁范围内使用电炉、煤气炉、电饭煲等炉灶具进行煮食;不得在租赁范围内或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的公共区域对电动车、电动工具等充电设备充电;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安排人员住宿;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作仓库、实验室、车间、设备测试等非合同约定用途。
(十一)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以任何方式(包括合作、联营承包、一址多照等)进行转租,其他特殊情况(如:承租方将场地用于经营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出租方批准的除外。
(十二)本次租赁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十叁)其它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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