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物属于 委托方 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委托方 现 提供 的 标的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和 资料,是 成交后 拟移交给 受让方 的全部相关资料。标的转让条件及瑕疵和风险声明详见 本公告 其他条款和本 公告 附件《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
2、 委托方 声明 交易 标的物严格按照现状进行 转让 , 挂牌价 为 委托方 转让标的物必须确保获得的最低净收入,因此 转让 成交后 受让方 主张权利、改变标的物权利现状和使用现状过程中不得要求 委托方 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即:①标的物按现所处权利现状和使用现状进行 转让 ;② 转让 成交后, 委托方 向 受让方 移交债权资料即视为已完全履行了移交标的物的义务;③办理标的物转让通知、权属变更、权利变更手续,主张资产权利,以及接收接管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即对标的物进行清场)等工作,由 受让方 自派人员、自担全部费用进行交涉办理;④在办理变更手续、接收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资产和主张资产权利过程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要求各前手权利人交纳或补交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的司法费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等各种费用)、滞纳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土地出让金(包括出现二次或多次变更的税、费、滞纳金、利息、土地出让金)等全部由 受让方 独自承担。
3、 委托方 声明标的物为不良资产,还有可能存在不为 委托方 所知的瑕疵、欠费欠款或是阻碍 受让方 实现权利的潜在不利因素,因此竞买人在参与竞 价 前应自行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标的物不良资产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调查,否则,成交后有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标的物债权及其他不能实现预期目的风险,以及需 受让方 独自承担欠费欠款的风险。
4、 委托标的为非债券债权 ,其 转让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 , 成交后 委托方 不开具成交款的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
5、 委托方 要求: 竞买 人报名参与竞买标的,视为同意 委托方 所提供的《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条款内容(除转让价格及时间 待定 外)。 转让 成交成为 受让方 后,同意按《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所述条件和 转让 成交价格、时间签订该 协议。
6、 委托方 要求: 竞买人对 转让 标的物的竞价转让条件、要求及标的物的现状(包含成交后, 委托方 可向 受让方 所提供的 转让 标的物的全部资料)已充分知悉和认可。
7、 委托方 要求: 竞买人参与竞 价 前应自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标的物完成权属变更、权利变更和接管接收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资产存(略)参与竞买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 转让 标的物的瑕疵,并完全接受因此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8、竞买人竞得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委托方签署 《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 ,并按协议约定支付 相应 款项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移交完成后 委托方 作为委托人的移交标的物义务即为履行完毕。
9、 委托方 向 受让方 提供的标的物权属资料以从前手权利人处接收的标的物档案资料及自身可以合法出具的资料为限。
10 、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的接收接管如涉及清场问题,由 受让方 自派人员、自行承担费 用 与相关方交涉解决。
11、 办理标的物的转让通知、权属变更、权利变更手续,主张资产权利,以及接收接管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即对标的物进行清场接收)等工作,由 受让方 自派人员、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办理, 委托方 可给予办理手续上的必要的协助,但 受让方 不得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 委托方 承担超过约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和义务。标的物的权属变更、权利变更、主张权利以及接收接管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存在的风险和在此过程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要求各前权利人交纳或补交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物业管理、煤气等各种欠费)、滞纳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土地出让金(包括出现二次或多次变更的税、费、滞纳金、利息、土地出让金)等全部由 受让方 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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