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
采购人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
响应
资格的;
(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5)
在最近叁年内
(
自
202
2
年起,月日以
响应
截止时间的月日为准
)
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
/
成交
、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6)
在最近五年内
(自
20
20
年起,月日以
响应
截止时间的月日为准)
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7)
在最近五年内
(自
20
2
0
年起,月日以
响应
截止时间的月日为准)
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略)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
9)
为本
询比项目
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11)
为本
询比项目
的代建人;
(
12)
为本
询比项目
的
采购代理机构
;
(
13)
与本
询比项目
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
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4)
与本
询比项目
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
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公司名单
的;
(
16)
其他按照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的结果执行规则
,应
对
供应商
及
其
响应
产物品类在本项目中
执行禁止采购处理
措施的
;
(
17)
法律法规、
询比文件
限定的其他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
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