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 标的物 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 标的物 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 标的物 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转让 标的物 为房产,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应充分了解 标的物 所在地区的限购、过户、缴税等相关政策。成交后,转让 标的物 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缴税数额较高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 标的物 ,并对 标的物 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 标的物 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5.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 标的物 现状及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自愿接受转让 标的物 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已认真考虑了对于 标的物 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认可并接受《 成交确认书 (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6.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 标的物 状况、转让 标的物 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转让 标的物 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 标的物 或拒付成交价款,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因受让方对 标的物 所在地区的限购政策了解不充分,造成不动产中心对受让方购房资格核验不通过的,视为违约。
7.转让 标的物 交易价款不包含办理转让 标的物 移交和权属登记变更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 标的物 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 全部 税、费由 受让 方承担。
8.转让 标的物 移交前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物业等)及办理水、电、暖等户名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 受让 方承担。
9.转让 标的物 成交后的不动产面积及坐落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坐落与公告、 成交确认书 所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出现差异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10.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1.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 成交确认书 (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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