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意向承租方须(略)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略)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略) 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方式: 租金预付、一次性支付4年租金 , 本次出租项目出租方不提供租金发票。 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不予退还押金。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收到租金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不得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标的交付前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租赁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外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成交后承租方 必须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8、 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 因政府或出租方集团内部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标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标的,(承租方因搬迁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9、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破坏地上构建筑物和地坪原有自然结构,如对其产生破坏,承租方应恢复地上构建筑物和地坪原有状态,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如需在地上加建地上构筑物,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自行拆除所加建地上构筑物,并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
11、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2、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叁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5、承租方声明: 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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