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函
青岛汇泉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满足海底世界日常经营需要,需采购特价玩具系列、文创工艺品系列、娃娃机礼品类商品。
一、项目名称:
海底世界特价玩具、文创工艺品类等商品询价采购
项目
二、项目内容:
满足海底世界日常经营需要
,
提供符合景区销售的特价海洋系列小商品、海洋主题文创系列小商品、青岛主题文创系列小商品、海洋主题盲盒系列商品等;根据海底世界景区需要,能够提供相应商品;根据市场变化,
能够满足海底世界提出的新商品引进计划。
叁、采购预算(控制价):
本次询价采购总预算(控制价)为29万(略)(不含税总价),
超出此控制价为无效报价
。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能力在国内合法经营和提供上述商品或相关服务的单位。
2
、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询价采购竞价。
4
、被采购人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二)特定资格要求
1
、满足海底世界日常经营要求,提供符合景区销售的特价海洋系列小商品、海洋主题文创系列小商品、青岛主题文创系列商品;
2
、能够满足海底世界提出的新商品引进计划。
五、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1);
2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身份证明(附件2-1、2-2);
3
、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合法经营承诺书》(见附件3);
4
、报价单位业务联系表(见附件4)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资格必备条件,必须在报名时上传
加盖公章扫描件
,缺一不可,未提供、提供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报名信息将不予通过)
六、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交的报价文件:
根据海底世界商场2024年度海底世界特价玩具、文创工艺品类
商品销售情况,拟定以下商品订购明细表,合作方在满足以上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需填报价文件,详见(附件5报价清单)
海底世界特价玩具、文创工艺品类商品订购销售明细表
| 商品名称
| 商品照片
| 材质 / 规格
| 单次订货量
| 年预定量
|
螃蟹龙虾模型
| 图片见询价函
| 塑料/塑胶
| ≥1800对
| 10000 对
|
鲨鱼伸缩夹子
| 图片见询价函
| 塑料/塑胶20*5.5*15肠尘
| ≥1000个
| 8000 个
|
闪光鲸鱼
| 图片见询价函
| 搪胶环保,挂绳设计、闪光
8*12*7cm
| ≥1000个
| 5000 个
|
青岛特色冰箱贴
| 图片见询价函
| 金属/木质,带背卡约9*9.5肠尘
| ≥500个
| 5000 个
|
酷游小乌龟
| 图片见询价函
| 塑料、塑胶
约12*11.5肠尘
| ≥1000个
| 5000 个
|
| 海洋水枪
| 图片见询价函
| 塑料/塑胶
约14*11*8
| ≥1000个
| 4000 个
|
| 品牌娃娃机毛绒玩具
| 图片见询价函
| 8 寸
| ≥1000个
| 2000 个
|
| 品牌扭蛋玩具
| 图片见询价函
| 10cm
| ≥1000个
| 2000 个
|
七、评审:
1
、采取低价成交的方式,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资格要求前提下,依据合作方报价来评定,根据订货数量,
以“不含税总价合计”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
、如存在两家及以上最低报价,
按照“低价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报价单位须知
:
本项目通过青岛阳光采购平台(略),由成交供应商缴纳。
九、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商品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制定商品采购订单、支付商品采购款项、支付物流费用、验收商品等。
2
、乙方根据甲方商品采购订单,为甲方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并负责将商品交付给物流公司。
3
、乙方根据甲方采购订单金额,负责为甲方开具订单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
(二)、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叁)、供货价格
《商品供货价格表》(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结款的依据,合同期内乙方所供商品价格有所调整,乙方需提供《商品供货价格调整函》(加盖乙方公章);合同期内乙方若有新商品供应,乙方需提供《新商品供货价格表》(加盖乙方公章)。《商品供货价格表》、《商品供货价格调整函》、《新商品供货价格表》均可作为甲方支付乙方供货结款的依据。
(四)、交货地点及物流费承担:
青岛汇泉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物流站点,物流运输费及提货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交付甲方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品质保证
乙方须保证所配备的商品和附赠品,符合《产物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商品标准要求。若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六)、验收方式及不合格更换
由物流公司将订单商品(略)
(七)、供货结款
本合同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即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商品经验收合格入库后双方进行对账并结算货款。
(八)、发票开具
根据甲乙双方核对的供货价款,乙方为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甲方收到相关发票的3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支付相应货款。
(九)、开票及付款信息
1
、甲方开票信息
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违约责任:
1
、如乙方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换货的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供货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商品订单总金额的 0.1%
违约金,违约金计算直至乙方更换符合质量的产物日止和完成交付产物日止。
2
、乙方所供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违反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视为乙方违约。
3
、乙方应确保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如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抵扣的,乙方除需重新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4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权益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任何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出现以上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5
、本合同中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损失、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
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
、乙方提供的商品无商品合格证明或无证明商品质量所需要的其它证件,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供的;
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按期供货的;
4
、乙方提供的商品属假冒伪劣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商品涉嫌侵犯第叁者权益或被第叁方认定为侵权的;
5
、乙方提供的商品出现质量或残损问题,乙方拒不履行更换、退货或不承担对消费者等第叁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等义务的;
6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甲方认定认为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
7
、乙方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甲方订约目的行为的;
8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9
、其它未尽事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十、询价单位:
询价采购单位:青岛汇泉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略)
联 系 人:李永波
联 系 (略)
十一、监督举报
本次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青岛旅游集团相关部门的监督。
监督举报(略)
监督举报(略)
(我们将尽快落实您发现的问题,对您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严格保密。)
十二、廉洁从业风险提示单
投标单位廉洁从业法律风险提醒单
各投标单位: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旅游集团纪委将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现将相关法律风险提醒如下,请各投标单位坚守底线,规范投标及中标后行为。
一、违法投标行为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下列投标行为属于违法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主要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串通投标等。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叁)投标人骗取中标。
主要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主要包括: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
(五)中标后违法转让、分包行为。
主要包括: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等。
二、违法投标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规定,投标人违法投标的,根据违法情节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取消其一年至叁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给招标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标人骗取中标的:
1.
中标无效;2.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叁)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
1.
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后违法转让、分包的
:1.转让、分包无效;2.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业整顿;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因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或者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予以从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