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热电分公司市场煤2025-06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狈闯闯顿-111801-202505-28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热电分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500
| <4,300
|
干燥基全硫厂迟,诲
| %
| <0.8
| ≥1
|
收到基挥发份痴补谤
| %
| 26-30
| |
收到基灰分础补谤
| %
| ≤20
| |
全水分(惭迟)
| %
| <15
| |
空干基内水(惭补诲)
| %
| | |
粒度
| mm
| ≤50
| |
灰熔点(厂罢)
| ℃
| ≥1,400
| |
哈式可磨系数(贬骋滨)
| HGI | ≥72
| |
五、奖惩标准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热电分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5】年【】月【】日至【】年【】月【】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 及数量(万吨) |
烟煤 | | | | | 合计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 | | | | | | | | | |
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4.保证金要求:
(略),除买方提出减少或终止发运量保证金不予扣罚外,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90%时不扣罚,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90%时,按以下方式扣罚,扣罚金额在煤款结算中予以体现。
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30%,一次性扣罚全部保证金;
(略)保证金;
(略)保证金。
5.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础【补谤】 (%) | 痴【补谤】 (%) | 厂迟,【诲】(%) | ST (℃) | HGI | (尘尘) |
烟煤 | 4500 | 15 | 20 | 26-30 | 0.8 | 1400 | 72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略)/吨进行考核,扣除全部保证金,如同时给买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买方有权在煤款中进行索赔。】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叁、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对3mm备查煤样进行复检,若两次化验结果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则以原化验结果为准,超出国家规定范围时双方协商解决。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略)/吨进行考核,扣除全部保证金,如同时给买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买方有权在煤款中进行索赔。则按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执行。】
卖方应确保所供煤炭无掺杂煤泥,因所发运煤炭掺杂煤泥影响买方接卸造成卸车延时、机组限出力等情况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从煤款结算中扣除。
(略)素指标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规定,一旦发现超标,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应全额予以赔偿。同时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卖方人员若进入发电厂内,应服从买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进入与拉煤无关的部位,遇有问题应由买方管理人员协商,严禁与买方采样、过磅人员直接接触。卖方人员与买方人员发生纠纷,不听劝阻的,将取消其供煤资格。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来煤在未进厂前发生落地时,由卖方承担相关费用,结算时在煤款中扣除。
四、
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一票到厂含税价格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 基准热值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蚕苍别迟.补谤≥4500 | (略)/(大卡*吨)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迟颈尘别蝉;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实际验收发热量】进行调整。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进行调整: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蚕苍别迟.补谤】 | 【4300≤蚕苍别迟.补谤<4500】 | 【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部分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略)/(大卡*吨)】 | 【4500】 | 【合同周期】 | 区间价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蚕苍别迟.补谤】 | 【蚕苍别迟.补谤<4300】 蚕苍别迟.补谤<4300时拒收,但不具备拒收条件时 | 【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部分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略)/(大卡*吨)】 | 【4300】 | 【合同周期】 | 区间价 |
②【硫分/灰分/灰熔点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厂迟.诲】 | 【0.8%<厂迟.诲≤1.0%】 | 【每升高0.01%】 | (略)/吨】 | 【0.8%】 | 【合同周期】 | 奖惩价,分段考核 |
【烟煤】 | 【硫分厂迟.诲】 | 【厂迟.诲>1.0%】 厂迟.诲高于1.0%时拒收,但不具备拒收条件时 | 【每升高0.01%】 | (略)/吨】 | 【1.0%】 | 【合同周期】 | 奖惩价,分段考核 |
【烟煤】 | 【灰分础补谤】 | 【础补谤>20%】 | — | (略)/吨】 | 【20%】 | 【合同周期】 | 固定扣罚价 |
【烟煤】 | 【挥发分痴补谤】 | 【23%≤痴补谤<26%】 | 【每降低0.1%】 | (略)/吨】 | 【26%】 | 【合同周期】 | 奖惩价 |
【烟煤】 | 【挥发分痴补谤】 | 【痴补谤<23%】 | 【每降低0.1%】 | (略)/吨】 | 【23%】 | 【合同周期】 | 奖惩价 |
【烟煤】 | 【灰熔点厂罢】 | 【1300℃≤厂罢<1400℃】 | 【每降低10℃】 | (略)/吨】 | 【1400℃】 | 【合同周期】 | 奖惩价 |
【烟煤】 | 【灰熔点厂罢】 | 【厂罢<1300℃】 厂罢低于1300℃时拒收,但不具备拒收条件时 | 【每降低10℃】 | (略)/吨】 | 【1300℃】 | 【合同周期】 | 奖惩价 |
五、
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每批合同周期】结算一次。
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30日】内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卖方同意按买方出具的结算单进行结算,买方应在上述“结算单”确认后向卖方发出结算单。卖方如对已收到的“结算单”内容无异议,则需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合格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并完成结算程序后及时向卖方支付煤款。
4. 付款方式:【A或B】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采购监督、投诉(略)
(略)。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及时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热电分公司
2. (略)
3. 联系(略)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