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标人为公司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公司、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2.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成立年限满 1 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 2024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b. 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 1 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 无法按照以上 a 、 b 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 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 1 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b.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c.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b.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c.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 /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以上序号 2 、 3 、 4 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0. 本项目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 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厦门”网站( credit.xm.gov.cn )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 )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叁年内的信用信息。( 3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略)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④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1 1. 投标人必须为餐饮公司,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并书面承诺中标后在第一次供餐前为本项目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
1 2. 投标人须提供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在餐饮经营中未发生构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 年 10 月 5 日修订 ] 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1 3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详见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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