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标的 不动产权 证号 : 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1)绿地率: 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 。
(2)建筑限高:结合建筑设计方案报审,须同时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对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要求。
(3)停车位:机动车按2-6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进行配建。建议设置用户专用充电桩。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现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进行配建。
2.竞标人 应对标的物进行充分了解,交易中心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竞标人 参加 网上挂牌交易 ,视为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3. 交易中心只负责组织交易,不负责办理清场、腾退等工作,标的物的交接由委托方和 竞得人 自行办理。
4.上述 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按标的现状 合作开发 (地块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意向 竞标人 须联系委托方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 竞标人 办理报名手续视同 竞标人 已进行现场踏勘并接受标的现状, 竞标人 不得在 竞得 后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对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提出异议。
5.竞得人竞得 后,须按 竞得 结果及合同约定支付 合作金 ,并遵守合同有关条款, 竞得人 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委托方将收回土地, 竞得人 已交的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上述 项目按土地性质及地块现状进行公开交易,在合同签订后且办理好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天内按土地现状交付土地给 竞得人。
7. 合作期限为20年,自《 国有建设用地合作开发 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 签定后且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但不晚于合同签定半年内。
8. 合作期限届满,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 合作双方 可办理延长合作期限,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9.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利用和保护,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宗地建设配套要求、延建要求、投达产及税收要求、留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等。
10.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须在合同签订后且办理好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天内按土地现状交付土地给竞得人,竞得人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叁个月内开工,两年内竣工。
(略)。 12.竞得人 须自北向南分两期建设,以合同签定后且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但不晚于合同签定半年内)为合作期的起始时间,第一期建设土地面积利用率不低于该项目地块红线总面积的50%(第一期建设土地实际面积由 竞得人(略),免付合作金1年,剩余面积都为二期建设土地面积,免付合作金2年,但二期建设土地面积在合作期起始之日起2年内还未开工建设, 竞得人 应将二期土地面积完整无偿归还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并签订补充协议,不计算二期土地合作金。
13.竞得人 按每半年向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支付土地使用权合作金 。 本次合作开发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含所有 竞得人 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及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税种)均由 竞得人 承担。
14. 在 合作期 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法对项目所属土地规划使用,与土地使用权直接有关的补偿归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设备设施等及与建设和经营有关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竞得人 投资、投资利息及可得利益损失等)按年限不同进行分配:合作期内的前十年(含),全部归 竞得人 所有;合作期内的后十年,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竞得人 按各占30%:70%分配。
(略)整),竞得人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前向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指定账户缴纳以上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土地使用合作金。 16.合作 双方应积极推进办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明登记,若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未能成功办理的,合同自动解除,且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17.竞得人 须在《合同》签订后与斗门区乾务镇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签订《监管协议》。如 竞得人 未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乾务镇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提出签订《监管协议》申请,斗门区乾务镇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竞得人 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 竞得人 达到转租条件发生转租的,次承租人须承接《监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18. 如因 竞得人 原因, 竞得人 逾期向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支付土地使用权合作金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增加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进行书面催告 ,经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书面催告且逾期九十日仍未支付的,则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应赔偿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全部经济损失。
19.竞得人 按规定竞得宗地后,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就本项目进行再次 合作开发 。如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违反此约定,必须双倍赔偿 竞得人 投入费用(含保证金、租金及项目投资等)。
20.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将土地及所投入建设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拍卖、出租、出让等侵犯 竞得人 合法权益的行为。 竞得人 必须经得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同意方可对该宗地及相关建筑进行转租。
21.竞得人 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借场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确因经营需要进行分租、转租、转借或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 夏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书面同意。
2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国有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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