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本招标项目不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注:1、符合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执行该政策;不符合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得执行该政策。 2、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若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1)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采购〔 2022〕10号)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投标人,给予相应的价格评审优惠。 (2)本招标项目评标计算价格分(经济分)时,对小微公司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5%作为其价格分(经济分)。若原报价已满分,仍可突破满分上限继续享受加分优惠,以实际计算结果作为最终价格分(经济分)。 (3)投标人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规定出具《中小公司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投标人填写《中小公司声明函》时,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公司,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公司,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公司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业人数可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可以第叁方出具的报告为准。 (4)小微公司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对于印发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公司〔(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注:①小微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公司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公司和微型公司,但与大公司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投诉的,被异议、投诉单位需提供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公司主管部门认定函。 ③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规定,监狱公司视同小型、微型公司,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公司的证明文件,经评审满足要求后,可享受上述加分优惠,否则不得享受上述加分优惠。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公司,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经评审满足要求后,可享受上述加分优惠,否则不得享受上述加分优惠。监狱公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公司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