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略)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略)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五、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产权证 ,本次招租面积为招租方自行测算,实际以移交为准
等)、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将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个月租金
)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 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
。
九、标的物按现状出租,若需安装水、电户头,出租方提供相应资料,相关手续办理由承租方负责,安装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十、承租后,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装修、装潢、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维修维护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一
、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二
、重庆联交所费用由出租方全额承担,按标的
3年
成交租金总额的 2%收取。
十叁
、签订租赁合同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装修、水、电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十四
、严禁转租,如有特殊情况转租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十五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六
、标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 3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