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干扰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需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2、出租标的的建筑面积参考出租方提供的数据,具体由承租方予以核实。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价格为按现状确定的价格,不因实际面积的增减而调整租金价格。
3、出租方已提供出租标的所在物业整体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需自行向出租方核查标的物相关权属,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等与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无关。
4、承租方须按成交月租金的3倍缴纳履约保证金。若进入竞价流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补足应缴履约保证金。
5、出租标的所在土地为工业用地,承租方不可以经营人员密集场所。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7、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大量使用;(2)危险废物储存、处置;(3)铝深水井铸造、有色金属压铸等金属冶炼;(4)涉及铝镁等金属抛光打磨;(5)涉及油漆、稀释剂喷涂(喷漆);(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37-2022)中列出的甲类、乙类、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生产和储存;)(7)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的储存、经营;新能源汽车集中充电的商业运营;(8)不能存放布匹、棉纱等易燃物,以及堆放、分解回收旧物资。
8、出租方不承诺能够办理各项证照。
9、出租标的供水供电需承租方自行办理变更扣费账户。
10、承租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合法使用物业,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11、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2、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出租方特别声明要求承租方必须自行对物业基本状况、承租条件、担保抵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标的一经摘牌,则视为承租方对标的物业状况无异议。
13、出租标的承租期间产生的公摊水、电、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出租标的承租期间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一切经营费用等由承租方负责。
15、 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 或 实际控股股东需为本次租赁事项提供履约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16、若出租方因租赁物业被政府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需要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业,承租方须无条件撤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须在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复、通知、函告等文书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搬离。
17、其他具体披露事项详见《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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