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略)
答疑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略)受清远(略)
问题1: 提疑事项1:提疑1、招标文件第39页“监理综合评分表”中“专业监理人员配置”第一小点“(1)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的,得2分”。 根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的执业范围属“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所以“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与本招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无关,请及时改正!
答复: 本项目拟对清远(略)
问题2:招标文件第40页“监理综合评分表”中“其他加分”“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此项加分点,招标文件中设置“省级或以上”奖项作为加分点,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或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门槛或条件,限制市场竞争。 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省级或以上奖项,有歧视或排斥省级以下(如市级)的公司奖项嫌疑,有对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的歧视或排斥,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及违反《招标投标法》与其相关实施条例中对于公平竞争、禁止歧视待遇的规定。 请明确省级以下(如市级)的公司奖项为何不能作为本招标项目的加分项?
答复: 省级(或以上)奖项由更高层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评选,其评选标准和覆盖范围更广泛,能更客观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评分设置涵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濒诲辩耻辞;国内依法登记注册&谤诲辩耻辞;协(学)会颁发奖项,不存在歧视待遇或特定倾向。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 招标文件第39页“监理综合评分表”中“专业监理人员配置”第三项(3)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安装工程)证书的,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略)改造项目通常涉及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等多专业协作,此项仅针对安装工程专业,未全面反映项目实际需求。请及时改正!
答复: 本项目拟对清远(略)
问题4:(略)或以上)”,公司业绩评分设置,错误引用设计资质标准作为监理业绩依据,项目规模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市政行业设计规模划分,而非监理相关标准。法规依据: 《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8号)中明确规定了监理业务对应的工程类别和规模标准。引用设计资质标准可能导致监理单位因业绩划分差异被不合理排除,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的原则。要求修改为采用《工程监理公司资质标准》中的市政工程规模划分。
答复: 此处设置对潜在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进行择优,类似工程业绩应与招标项目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相同或相近,市政工程包含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工程类别,其建设内容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差较大,评分设置中引用设计资质标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更贴合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若本答疑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该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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