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对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公司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
〕
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
141
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物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07
〕
51
号)、《对于调整优化节能产物、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
9
号)、《对于印发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
〕
18
号)、《对于印发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
〕
19
号)。
3.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对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
〕
19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于印发
<
对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物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财库〔
2021
〕
20
号)。
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物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5.
《陕西省财政厅对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公司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
2020
〕
15
号)、《陕西省财政厅对于印发
<
陕西省中小公司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
>
的通知》(陕财办采〔
2018
〕
23
号)。
6.
《对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
2022
〕
35
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对于印发
<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
的通知》( 财办库〔
2023
〕
52
号)。
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公司,提供相应声明函或品目清单范围内产物的有效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