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叁、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
据评估报告载:
评估对象所在房屋共叁层加一个冲层,上人屋面一两户,房屋左右对称。冲层16.55
㎡
为叁层共6套房屋共用。评估
对象所载面积为该栋楼西侧(即正对楼梯左侧)1-2楼再加冲层之和,证上所述“套内面积155.27㎡,共用分摊面积无”的表述有偏差,把本不属于该房屋套内面积的冲层和梯间都列入套内面积由于房屋左右对称,可以把每层梯间一半面积列入左右每套房屋总建筑面积,再把冲层面积均分到六套房屋面积里。因此,该不动产权1-2层房屋总建筑面积应该为(9.24m7.5m+16.55m/6)2=144.12㎡。证载建筑面积为155.27 ㎡,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9.81㎡,该房产容积率=155.27
㎡
/49.81
㎡=
3.1172。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以 144.12㎡作为本次委估对象的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144.12:3.1172=46.23
㎡
。
五
、
据转让方来函显示:
标的
按实际建筑面积144.12㎡进行评估,
也按实
际建筑面积144.12㎡披露信息,经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标的成交后,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过户手续。
六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证载面积与评估面积有偏差
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
、该标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本次按现状转让。本次房产交易及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
九、
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
、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土地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十一
、标的成交后,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十二、
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叁
、标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