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略)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信息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则以公告方案成交;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公司将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剩余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增资公司指定账户。
7、增资完成后,增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增资公司管理人员均由原股东委派,投资方不委派人员、不参与增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8.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公司的所有损失。
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公司、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投资方按投资金额的0.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11.增资公司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公司进行核实和确认。
12.意向投资方对增资公司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公司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公司可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协助事项,但投资方需承担相应费用。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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