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截至2025年5月13日)。贷款方式均为抵押。抵押物为坐落于伊通镇永宁街12幢001号585.05平方米、193平方米的房屋,为同一个房产,目前虽已被出租但未使用处于闲置状态。
(略)。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经营管理,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在县政府授权下实施土地整理开发;在县政府授权下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承载政府委托代建项目的投融资及项目建设;在县政府授权下做为政府指定出资人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笔笔笔项目;做为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设笔笔笔项目;县政府授权的其他建设项目;水利设施开发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其他水利管理服务;水利工程建筑;水利枢纽设施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100%。
诉讼情况:工行贷款已取得民事判决书,建行贷款未进入诉讼。
资产特点及前景: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氛围较强,具有一定投资价值。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公司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5月23日;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处置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纪检部门(略)
上述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受理公示事项:
(略)
联系地址:长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