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转让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现状为准,交付数量以实际勘察为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和瑕疵担保,不因此调整最后成交价格,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略)。在进场采伐(采挖)前,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提交书面采伐(采挖)、运输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受让方方可进场采伐(采挖)、运输。 4.受让方在标的采伐(采挖)、运输等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让方及标的所在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采伐(采挖),不得破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因采伐(采挖)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废弃物清除,不得进行开挖作业)。如因采伐(采挖)、运输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5.受让方进入采伐(采挖)现场前应成立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应在进入采伐(采挖))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采伐(采挖)、运输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护林防火等承担全部责任。
6.《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采伐、运输证件由转让方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时间及工作流程安排进行办理,受让方协助,因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过程中造成的时间延迟,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在采伐(采挖)、运输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限期内完成林木全部采伐(采挖)、运输、清场工作(包括清理全部伐根和树枝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采伐(采挖)、安全保证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伐(采挖)或运出林业基地的林木,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继续采伐(采挖)或运输。
8.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略)村、牛寨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