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略)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2.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应在标的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和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转让标的成交后的不动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公告、产权交易合同所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出现差异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6.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房产所在地区的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成交后,转让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暖、气、物业等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在办理水、电、暖、气等相关事项的入户或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因政策、规划变更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全部风险和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9.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产权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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