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公司与小微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t
专门面向中小公司
t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公司承接,提供中小公司声明函;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公司承接,提供中小公司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公司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公司合同金额应当达(略)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公司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公司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公司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公司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公司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