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或授权书:(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授权书,但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代表在本单位近叁个月(含磋商当月。供应商成立不足叁个月的,提供最近一月的视同符合要求)的社保缴交证明。
叁、信用记录要求: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提交响应文件当天前叁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名单的;
②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③被“信用厦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地方性黑名单”的;
④被“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公司名单(黑名单)”的。
(2)信用信息查询仅以资格审查时通过本条款规定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除以上规定外,其他时间或其他网站的查询信息均不作为审查的依据。
(3)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情形的,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四、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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